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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六百一十二天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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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奕昕律师

年12月17日,因左耳耳鸣严重近两年,74岁医院检查得知左耳耳道内有神经瘤后住院治疗。同年12月21日,医院神经科和耳鼻喉科大夫对患者实施听神经瘤切除术。术后患者颅内积气未苏醒,双瞳孔散大,转入ICU抢救。医院予以患者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药物镇静、抗炎、补液等治疗,然而患者仍处于昏迷状态,后期有所好转,但一直未能康复出院,最后患者住院至年8月20日死亡。死亡诊断:听神经瘤。患者家属称:患者王某手术前身体正常,神志清,四肢活动良好,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王某发生气颅,身体严重受损,在天的住院期间大、小手术接踵而至,至患者死亡时显示其病情多达37类,从住院到死亡,王某一直没有出院。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有效把握手术风险,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医院赔偿患者家属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90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病历复印费79.20元,合计.1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纠纷中过失及其因果关系的认定,目前绝大部分案件是通过司法过错鉴定来辅助厘清责任。这主要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有关、导致审判人员很难依靠常识来厘清责任。本案立案后,法院在庭前调解阶段通过摇号委托医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医疗鉴定机构召开听证会,聘请专家顾问进行鉴定,历时一年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诊疗行为的基础上,从法医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诊疗行为与王某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具体原因等本案关键问题,最后鉴定意见: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承担轻微责任。法院根据鉴定意医院在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对患者家属的相关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本案患者已经死亡,患者家属有权提起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患者家属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酌定支持。关于营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医疗损害侵权后果、诊疗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因素等案情酌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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